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438號上訴人 顧忠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顧蓓華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8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書記官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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