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家救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家救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救字第57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仁豪 律師相對人乙○○上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離婚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為夫妻關係,因遭相對人毆打成傷,雙方感情無法回復婚姻無法維持,而提起離婚訴訟在案。因聲請人無資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及法律扶助法第62條之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
二、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僅提出驗傷診斷書1紙為證,並未提出獲得法律扶助之證明,且聲請人是否僅因遭相對人一次之毆打事件,即可獲致離婚之勝訴判決,亦不無可疑,此外,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之資產,雖查無財產,惟聲請人於離婚起訴狀中自承已有工作收入,且離婚案件之訴訟費用僅新台幣3000元,並非鉅金,聲請人縱使收入不豐,亦應有能力支付,故其聲請訴訟救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文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書記官黃進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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