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01號原告甲○○被告佳埼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222,4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2,6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甯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書記官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