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781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陳冠中 被告 謝金盛
謝金宗 謝松明
洪振修 洪詠祥 洪郁珊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而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性質雖有不同,惟於繼承關係中仍有應繼分比例此一「潛在之應有部分」,以供得知其對公同共有財產所享有之權利分配比例,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上與分別共有並無不同。又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係以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為訴訟標的,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27號裁定參照)。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代位債務人 謝金井 請求分割其繼承之公同共有物,依上開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代位謝金井起訴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324,5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扣除前繳1,220元,尚應補繳2,3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書記官洪雅琪附表一:
編號請求分割標的(苗栗縣竹南鎮成功段)面積(㎡)公告土地現值(元/㎡)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部分謝金井應繼分比例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767地號土地205.3417,000元1/31/4290,898元2771地號土地23.7717,000元1/333,674元合計324,572元附表二:
姓名應繼分比例謝金井(被代位人)1/4謝金盛1/4謝金宗1/4謝松明1/8洪振修1/24洪詠祥1/24洪郁珊1/24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