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2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繼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5年度偵字第953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BMW商標鑰匙圈壹個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9532號,被告張繼倫涉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953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茲因扣案之BMW鑰匙圈1個,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此有文斌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函檢附之鑑定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單2紙在卷可佐,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案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第97條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953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一情,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又本案查扣之仿冒BMW商標鑰匙圈1個,為仿冒德商拜耳汽車廠股份有限公司BMW商標一節,有拍賣網頁、照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表、鑑定書在卷可參,足認前開商品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揆諸前開說明,得單獨宣告沒收,檢察官聲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2條第2項、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何燕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進煌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