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13年度促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13年促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促字第2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務人 卓雅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59,65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民事庭法官周子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
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書記官郭子謙附表編號本金(新台幣)利息計算期間年利率192,272元自113年2月5日至清償日止14.5%257,725元自113年2月5日至清償日止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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