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1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1316號債權人夢幻誠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嘉宏 代理人 葉純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曾馨儀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標的金額10746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
更正(因10746元已包含裁判費500元,此金額500元已屬重複聲請,已在請求標的二督促程序費用500元由債務人負擔就已列此費用)。
㈡陳報9746元之計算方式。
㈢陳報行政作業費金額為何?㈣提出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若所提回執投遞記要
顯示係由「管理委員會」代收,應一併提出經債務人簽收之郵件簽收紀錄以釋明催告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到達債務人。)。
㈤提出債務人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臺中市○○區○○
路○段000號18樓之12)及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