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8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81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文忠
林國華黃宗義蔡紫涵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第12260號、第124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再開辯論,並定於中華民國一○八年七月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6法庭續行審理。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黃文忠、林國華、黃宗義及蔡紫涵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而於民國108年5月29日經總統公布,並於同年月31日生效,致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8年7月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6法庭續行審理。被告黃文忠、林國華、黃宗義及蔡紫涵應於上述期日自行到庭,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李欣恩法官林慧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書記官楊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