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37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孝承(原名陳家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9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營利姦淫猥褻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犯營利姦淫猥褻案件,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嗣就如附表所示編號1、2之罪,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474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事判決書、刑事裁定書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虹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芳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