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84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8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84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九十八年司催字第一二六五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司催字第一二六五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文慧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書記官林芝儀┌───────────────────────────┐│附表:98年度除字第1844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股數││號│││數││├─┼────────────┼───────┼─┼──┤│1│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1│1000│├─┼────────────┼───────┼─┼──┤│2│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1│1000│├─┼────────────┼───────┼─┼──┤│3│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1│1000│├─┼────────────┼───────┼─┼──┤│4│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1│1000│├─┼────────────┼───────┼─┼──┤│5│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3-NX-13551-0│1│549│├─┼────────────┼───────┼─┼──┤│6│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4-NX-36229-7│1│709│├─┼────────────┼───────┼─┼──┤│7│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5-NX-50488-8│1│848│├─┼────────────┼───────┼─┼──┤│8│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6-NX-66078-9│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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