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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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終止借名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198號原告 孫樹林
孫素美 孫素英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信賢 律師
黃俊諺 律師被告 孫樹平 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 律師
蘇國欽 律師 魏宏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8,621元。惟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兩造公同共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210,70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878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元28,621元外,原告尚應補繳4,2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書記官許榮成┌──────────────────────────────────────┐│附表│├──┬────────────────┬──────────────────┤│編號│土地、建物│訴訟標的價額││││(依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課稅現值計算;││││新臺幣,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01│臺南市○○區○○段○○○○○○○號土地│82×34,000=2,788,000│├──┼────────────────┼──────────────────┤│02│臺南市○○區○○段○○○○○號建物│422,700│├──┼────────────────┼──────────────────┤││合計│3,21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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