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苗簡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苗簡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苗簡字第331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玉山 被上訴人即原告 朱永煇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本院所為113年度苗簡字第33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依其上訴聲明所表明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前揭法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陳中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書記官蔡芬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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