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4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48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輝明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輝明因幫助詐欺取財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馮昌偉法官呂宜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