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9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許衾華 即 許清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肆仟壹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許衾華於民國101年10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1年10月29日起至民國110年12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12月24日止累計104,129元正未給付,其中100,820元為本金;3,309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0090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00820元許衾華自民國109年12月2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7.78%計算之利息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