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48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家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6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家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林家成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2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因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提出受刑人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如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附表:受刑人林家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6年3月24日│106年7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6年度偵字第│署106年度偵字第│││3697號│17936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易字第544│107年度中簡字第││事實審││號│393號││├────┼────────┼────────┤││判決日期│106年6月2日│107年3月12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易字第544│107年度中簡字第││││號│393號││判決├────┼────────┼────────┤││判決│106年7月4日│107年4月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署107年度執字第│││4260號(已執行完│5988號│││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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