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緝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緝字第39號原告 郭壹民 被告 吳峻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8年度訴緝字第29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吳幸芬
法官李宜娟法官曹錫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于萱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