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8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下同)九十四年十二月間起至九十五年二月間止犯賭博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簡字第四○○四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營偵字第四二六號、偵字第一六四七五號),判處罰金新臺幣一萬元確定在案,因其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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