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9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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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7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791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代理人 陳正欽 相對人即債務人 謝育正 (即被繼承人 謝耀州 之繼承人)
謝佳宇 (即被繼承人謝耀州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謝耀州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玖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參仟肆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九計算之利息,暨已核算未清償利息新臺幣捌佰零壹元及違約金新臺幣柒佰元,並於繼承被繼承人謝耀州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