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9393號債權人 吳泓賝 債務人 梁以霖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梁以霖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之依據(按約定利息為借貸關係存續中之利息,如借貸關係已因期間屆滿而消滅,而債務人復有履行遲延之情形時,債權人唯得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不得更依原有契約請求支付約定利息)。
二、債務人梁以霖(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