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2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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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1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22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景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4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景衡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景衡(下稱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下稱南投地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上開數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規定定應執行刑,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68年度第6次刑事庭庭推總會決議意旨參照)。又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以,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查,受刑人前於民國106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等案件,經南投地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27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1月、11月、10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1533號判決駁回其上訴而確定(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復於同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南投地院以106年度訴字第3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如附表編號4所示)。復於同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等案件,經南投地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
50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5月確定(如附表編號
5至6所示)。復於同年間因4次施用第一級毒品等案件,經南投地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共4罪),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如附表編號7至10所示)。又於同年間因5次施用第一級毒品等案件,經南投地院以107年度訴字第4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共3罪)、10月(共2罪),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2年6月,經檢察官提起上訴後,經本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1122號判決駁回其上訴而確定(如附表編號11至15所示)。另於107年間因41次轉讓及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等案件,經南投地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9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8年、7年8月(共23罪)、3年8月(共15罪)、8月(共2罪),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確定(如附表編號16至56所示)。復於同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南投地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6月確定(如附表編號57所示)。又於同年間因5次販賣第一級毒品等案件,經南投地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8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年7月(共5罪),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經檢察官提起上訴後,經本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2035號判決將原判決撤銷改判,並改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
6月而確定(如附表編號58至62所示)。而受刑人上揭等所犯,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為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035號判決(如附表編號58至62所示),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四、復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南投地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中除如附表編號6、57所示之部分,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外;其餘如附表所示之部分,則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前開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之情形。茲檢察官係依受刑人之請求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詢問日期109年5月1日之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足憑(見本聲請卷第29頁),本院依上開等規定審核後,認檢察官之本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五、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3之部分業經南投地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27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如附表編號
7至10之部分業經南投地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如附表編號11至15之部分業經南投地院以107年度訴字第4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6月確定;如附表編號16至56之部分業經南投地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9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確定;如附表編號58至62之部分業經本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203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確定,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存卷可佐。上開刑事判決所定應執行之刑,雖將因本院所為之本件定應執行刑裁定而當然失效,惟揆諸前揭說明,經本院審核相關案卷、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法律秩序之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性界限)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避免本件定應執行刑後反較定應執行刑之前更不利於受刑人。另審酌本件受刑人所涉多為毒品相關案件,而施用暨販賣第一級毒品之時間,均集中在106年間密集為之,僅係因被分開起訴,才被分別定以非輕之應執行刑,於刑法尚有連續犯之規定時,當然不會以機械式計算之方式加總,現連續犯固然已經廢除,而被告多次犯罪雖屬不該,惟考量數罪併罰若總計時間過高,對於服刑者之痛苦將呈現加成等比級數之效果,而過長的刑期,導致出獄遙遙無期,是否果能矯正被告,利於社會復歸,亦顯有疑義,基於以上,本院就本件應執行刑之酌定,不採機械式加總之方式,而依若1至62案均在同一法院審理,且均符合定應執行刑之要件者,其合理刑度為何,給予被告較優之酌減額度,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姚勳昌法官廖健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鴻權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6年3月20日│106年4月13日│106年4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562號、第572號、第573號││年度案號││├─┬──────┼───────────┬───────────┬───────────┤│最│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276號│106年度審訴字第276號│106年度審訴字第276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8月31日│106年8月31日│106年8月31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533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533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533號││決├──────┼───────────┼───────────┼───────────┤││判決│106年11月23日│106年11月23日│106年11月2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2959號│││(編號1至3,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27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6年5月11日│106年9月14日│106年9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案號│年度毒偵字第717號│年度毒偵字第1211號│年度毒偵字第1211號│├─┬──────┼───────────┼───────────┼───────────┤│最│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訴字第321號│106年度審訴字第500號│106年度審訴字第500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4月23日│107年5月8日│107年5月8日│├─┼──────┼───────────┼───────────┼───────────┤│確│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訴字第321號│106年度審訴字第500號│106年度審訴字第500號││決├──────┼───────────┼───────────┼───────────┤││判決│107年5月11日│107年5月29日│107年5月2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373號│年度執字第1360號│年度執字第1361號│└────────┴───────────┴───────────┴───────────┘┌────────┬───────────┬───────────┬───────────┐│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6年5月25日│106年6月7日│106年6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890號、第891號、第901號、第929號││年度案號││├─┬──────┼───────────┬───────────┬───────────┤│最│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5號│107年度訴字第15號│107年度訴字第15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5月21日│107年5月21日│107年5月21日│├─┼──────┼───────────┼───────────┼───────────┤│確│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5號│107年度訴字第15號│107年度訴字第15號││決├──────┼───────────┼───────────┼───────────┤││判決│107年6月9日│107年6月9日│107年6月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449號│││(編號7至10,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6年7月20日│106年7月5日│106年8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1111號、第││年度案號│年度毒偵字第890號、第│1139號、第1140號、第1141號、第1163號│││891號、第901號、第││││929號││├─┬──────┼───────────┼───────────┬───────────┤│最│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5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122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122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5月21日│107年8月16日│107年8月16日│├─┼──────┼───────────┼───────────┼───────────┤│確│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5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122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122號││決├──────┼───────────┼───────────┼───────────┤││判決│107年6月9日│107年9月8日│107年9月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2401號│││年度執字第1449號│(編號11至15,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編號7至10,前經臺灣│字第4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南投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編號│13│14│1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6年8月29日│106年7月25日│106年8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1111號、第1139號、第1140號、第1141號││年度案號│、第1163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122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122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122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8月16日│107年8月16日│107年8月16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122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122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122號││決├──────┼───────────┼───────────┼───────────┤││判決│107年9月8日│107年9月8日│107年9月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2401號│││(編號11至15,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4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編號│16│17│1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年8月│├────────┼───────────┼───────────┼───────────┤│犯罪日期│106年9月14日│106年10月15日│106年8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684號、107年度偵緝字第56號││年度案號││├─┬──────┼───────────┬───────────┬───────────┤│最│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97號│107年度訴字第197號│107年度訴字第197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月24日│108年1月24日│108年1月24日│├─┼──────┼───────────┼───────────┼───────────┤│確│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97號│107年度訴字第197號│107年度訴字第197號││決├──────┼───────────┼───────────┼───────────┤││判決│108年3月5日│108年3月5日│108年3月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526號│││(編號16至56,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9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確定)│└────────┴───────────────────────────────────┘┌────────┬───────────┬───────────┬───────────┐│編號│19│20│21│├────────┼───────────┼───────────┼───────────┤│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8月│├────────┼───────────┼───────────┼───────────┤│犯罪日期│106年8月24日│106年8月27日│106年9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684號、107年度偵緝字第56號││年度案號││├─┬──────┼───────────┬───────────┬───────────┤│最│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97號│107年度訴字第197號│107年度訴字第197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月24日│108年1月24日│108年1月24日│├─┼──────┼───────────┼───────────┼───────────┤│確│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97號│107年度訴字第197號│107年度訴字第197號││決├──────┼───────────┼───────────┼───────────┤││判決│108年3月5日│108年3月5日│108年3月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526號│││(編號16至56,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9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確定)│└────────┴───────────────────────────────────┘┌────────┬───────────┬───────────┬───────────┐│編號│22│23│2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8月│├────────┼───────────┼───────────┼───────────┤│犯罪日期│106年9月20日│106年9月15日│106年9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684號、107年度偵緝字第56號││年度案號││├─┬──────┼───────────┬───────────┬───────────┤│最│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97號│107年度訴字第197號│107年度訴字第197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月24日│108年1月24日│108年1月24日│├─┼──────┼───────────┼───────────┼───────────┤│確│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97號│107年度訴字第197號│107年度訴字第197號││決├──────┼───────────┼───────────┼───────────┤││判決│108年3月5日│108年3月5日│108年3月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526號│││(編號16至56,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9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確定)│└────────┴───────────────────────────────────┘┌────────┬───────────┬───────────┬───────────┐│編號│25│26│27│├────────┼───────────┼───────────┼───────────┤│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8月│├────────┼───────────┼───────────┼───────────┤│犯罪日期│106年9月24日│106年9月25日│106年8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684號、107年度偵緝字第56號││年度案號││├─┬──────┼───────────┬───────────┬───────────┤│最│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97號│107年度訴字第197號│107年度訴字第197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月24日│108年1月24日│108年1月24日│├─┼──────┼───────────┼───────────┼───────────┤│確│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97號│107年度訴字第197號│107年度訴字第197號││決├──────┼───────────┼───────────┼───────────┤││判決│108年3月5日│108年3月5日│108年3月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526號│││(編號16至56,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9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確定)│└────────┴───────────────────────────────────┘┌────────┬───────────┬───────────┬───────────┐│編號│28│29│30│├────────┼───────────┼───────────┼───────────┤│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8月│├────────┼───────────┼───────────┼───────────┤│犯罪日期│106年8月23日│106年8月28日│106年8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684號、107年度偵緝字第56號││年度案號││├─┬──────┼───────────┬───────────┬───────────┤│最│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97號│107年度訴字第197號│107年度訴字第197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月24日│108年1月24日│108年1月24日│├─┼──────┼───────────┼───────────┼───────────┤│確│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97號│107年度訴字第197號│107年度訴字第197號││決├──────┼───────────┼───────────┼───────────┤││判決│108年3月5日│108年3月5日│108年3月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526號│││(編號16至56,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9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確定)│└────────┴───────────────────────────────────┘┌────────┬───────────┬───────────┬───────────┐│編號│31│32│3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8月│├────────┼───────────┼───────────┼───────────┤│犯罪日期│106年9月10日│106年8月16日│106年8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684號、107年度偵緝字第56號││年度案號││├─┬──────┼───────────┬───────────┬───────────┤│最│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97號│107年度訴字第197號│107年度訴字第197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月24日│108年1月24日│108年1月24日│├─┼──────┼───────────┼───────────┼───────────┤│確│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97號│107年度訴字第197號│107年度訴字第197號││決├──────┼───────────┼───────────┼───────────┤││判決│108年3月5日│108年3月5日│108年3月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526號│││(編號16至56,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9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確定)│└────────┴───────────────────────────────────┘┌────────┬───────────┬───────────┬───────────┐│編號│34│35│3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8月│├────────┼───────────┼───────────┼───────────┤│犯罪日期│106年9月1日│106年9月3日│106年8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684號、107年度偵緝字第56號││年度案號││├─┬──────┼───────────┬───────────┬───────────┤│最│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97號│107年度訴字第197號│107年度訴字第197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月24日│108年1月24日│108年1月24日│├─┼──────┼───────────┼───────────┼───────────┤│確│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97號│107年度訴字第197號│107年度訴字第197號││決├──────┼───────────┼───────────┼───────────┤││判決│108年3月5日│108年3月5日│108年3月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526號│││(編號16至56,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9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確定)│└────────┴───────────────────────────────────┘┌────────┬───────────┬───────────┬───────────┐│編號│37│38│3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8月│├────────┼───────────┼───────────┼───────────┤│犯罪日期│106年8月25日│106年8月27日│106年9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684號、107年度偵緝字第56號││年度案號││├─┬──────┼───────────┬───────────┬───────────┤│最│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97號│107年度訴字第197號│107年度訴字第197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月24日│108年1月24日│108年1月24日│├─┼──────┼───────────┼───────────┼───────────┤│確│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97號│107年度訴字第197號│107年度訴字第197號││決├──────┼───────────┼───────────┼───────────┤││判決│108年3月5日│108年3月5日│108年3月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526號│││(編號16至56,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9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確定)│└────────┴───────────────────────────────────┘┌────────┬───────────┬───────────┬───────────┐│編號│40│41│4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6年9月19日│106年9月5日│106年8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684號、107年度偵緝字第56號││年度案號││├─┬──────┼───────────┬───────────┬───────────┤│最│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97號│107年度訴字第197號│107年度訴字第197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月24日│108年1月24日│108年1月24日│├─┼──────┼───────────┼───────────┼───────────┤│確│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97號│107年度訴字第197號│107年度訴字第197號││決├──────┼───────────┼───────────┼───────────┤││判決│108年3月5日│108年3月5日│108年3月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526號│││(編號16至56,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9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確定)│└────────┴───────────────────────────────────┘┌────────┬───────────┬───────────┬───────────┐│編號│43│44│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6年8月23日│106年8月27日│106年9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684號、107年度偵緝字第56號││年度案號││├─┬──────┼───────────┬───────────┬───────────┤│最│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97號│107年度訴字第197號│107年度訴字第197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月24日│108年1月24日│108年1月24日│├─┼──────┼───────────┼───────────┼───────────┤│確│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97號│107年度訴字第197號│107年度訴字第197號││決├──────┼───────────┼───────────┼───────────┤││判決│108年3月5日│108年3月5日│108年3月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526號│││(編號16至56,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9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確定)│└────────┴───────────────────────────────────┘┌────────┬───────────┬───────────┬───────────┐│編號│46│47│4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6年9月5日│106年9月11日│106年9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684號、107年度偵緝字第56號││年度案號││├─┬──────┼───────────┬───────────┬───────────┤│最│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97號│107年度訴字第197號│107年度訴字第197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月24日│108年1月24日│108年1月24日│├─┼──────┼───────────┼───────────┼───────────┤│確│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97號│107年度訴字第197號│107年度訴字第197號││決├──────┼───────────┼───────────┼───────────┤││判決│108年3月5日│108年3月5日│108年3月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526號│││(編號16至56,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9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確定)│└────────┴───────────────────────────────────┘┌────────┬───────────┬───────────┬───────────┐│編號│49│50│51│├────────┼───────────┼───────────┼───────────┤│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6年9月13日│106年9月20日│106年9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684號、107年度偵緝字第56號││年度案號││├─┬──────┼───────────┬───────────┬───────────┤│最│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97號│107年度訴字第197號│107年度訴字第197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月24日│108年1月24日│108年1月24日│├─┼──────┼───────────┼───────────┼───────────┤│確│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97號│107年度訴字第197號│107年度訴字第197號││決├──────┼───────────┼───────────┼───────────┤││判決│108年3月5日│108年3月5日│108年3月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526號│││(編號16至56,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9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確定)│└────────┴───────────────────────────────────┘┌────────┬───────────┬───────────┬───────────┐│編號│52│53│5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6年8月5日│106年8月7日│106年8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684號、107年度偵緝字第56號││年度案號││├─┬──────┼───────────┬───────────┬───────────┤│最│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97號│107年度訴字第197號│107年度訴字第197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月24日│108年1月24日│108年1月24日│├─┼──────┼───────────┼───────────┼───────────┤│確│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97號│107年度訴字第197號│107年度訴字第197號││決├──────┼───────────┼───────────┼───────────┤││判決│108年3月5日│108年3月5日│108年3月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526號│││(編號16至56,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9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確定)│└────────┴───────────────────────────────────┘┌────────┬───────────┬───────────┬───────────┐│編號│55│56│57│├────────┼───────────┼───────────┼───────────┤│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6月│││││併科新臺幣3萬元│├────────┼───────────┼───────────┼───────────┤│犯罪日期│106年8月28日│106年9月4日│106年6月間某日某時至│││││106年9月29日12時40分│├────────┼───────────┴───────────┼───────────┤│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684號、107年度│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案號│偵緝字第56號│年度偵字第1974號│├─┬──────┼───────────┬───────────┼───────────┤│最│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97號│107年度訴字第197號│107年度訴字第181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月24日│108年1月24日│108年3月20日│├─┼──────┼───────────┼───────────┼───────────┤│確│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97號│107年度訴字第197號│107年度訴字第181號││決├──────┼───────────┼───────────┼───────────┤││判決│108年3月5日│108年3月5日│108年5月1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526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編號16至56,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年度執字第1317號│││字第19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確定)││└────────┴───────────────────────┴───────────┘┌────────┬───────────┬───────────┬───────────┐│編號│58│59│60│├────────┼───────────┼───────────┼───────────┤│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7月│有期徒刑7年7月│有期徒刑7年7月│├────────┼───────────┼───────────┼───────────┤│犯罪日期│106年8月1日│106年8月6日│106年9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127號││年度案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035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035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035號││實├──────┼───────────┼───────────┼───────────┤│審│判決日期│109年2月20日│109年2月20日│109年2月20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035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035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035號││決├──────┼───────────┼───────────┼───────────┤││判決│109年3月27日│109年3月27日│109年3月2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833號│││(編號58至62,前經本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203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確定)│└────────┴───────────────────────────────────┘┌────────┬───────────┬───────────┬───────────┐│編號│61│6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7月│有期徒刑7年7月││├────────┼───────────┼───────────┼───────────┤│犯罪日期│106年10月9日│106年10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127號│││年度案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035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035號│││實├──────┼───────────┼───────────┼───────────┤│審│判決日期│109年2月20日│109年2月20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035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035號│││決├──────┼───────────┼───────────┼───────────┤││判決│109年3月27日│109年3月2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833號││││(編號58至62,前經本院以108年度訴上字第203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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