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原智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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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原智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原智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林韋霆選任辯護人張照堂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106年5月2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韋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韋霆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李欣潔法官陸怡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書記官劉桉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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