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448號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務人馬民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萬貳仟肆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二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月)採固定金額新臺幣陸佰元計收,並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12年09月26日以網路申請與線上對保方式,向聲請人辦理借得信用貸款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整,並於112年09月26日已將前開款項全數撥付至債務人指定之元大商業銀行大甲分行第0-000-0-00000000-0帳號其本人存款帳戶內。
(二)前述貸款約定借款期限七年,自實際撥款日即112年09月26日起至119年09月25日止,以一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完畢,貸款利率依聲請人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利率(目前為年息利率1.72%)再加固定年息利率1.40%(合計為年息利率3.12%)機動計算,延遲履行時,自應繳款日之翌日起至全部清償日止,每期再以固定金額計收取違約金600元,並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此均立有個人金融信用貸款契約書為證。
(三)嗣查現今債務人尚欠本金新臺幣802405元整,且自114年03月27日起即未依約分期清償本金利息,依信用貸款契約書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債務或攤還本金者,聲請人即無須以書面方式催告且並已將本件債務視為全部提前到期,債務人已喪失其期限利益,應立即全部清償全數債務負擔,惟業經催討無效果;嗣為免審判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個人金融信用貸款契約書、繳息明細影本各乙
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士原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