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37號原告 張林月枝 兼法定代理人 張坤德
張慧美 張慧純 張慧敏 住○○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0樓上列原告與被告 巫子 千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3萬6,6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7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書記官張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