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務人顏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捌仟伍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