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醫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醫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醫字第61號原告 吉美燕 訴訟代理人 鄭志政 律師被告臺北市聯合醫院和平院區法定代理人 陳潤秋 被告 陳澄男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宜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本院依職權向林口長庚醫院調閱原告之病歷資料,並再送台北榮民總醫院補充鑑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胡宏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書記官湯郁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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