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50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郭蔧萱 律師被告哲可木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判決:㈠被告哲可木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76,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8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即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合併計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976,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602元。惟因本件業經本院以99年度救字第41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上開裁判費於訴訟終結前暫免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妮君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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