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6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6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債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六七一號
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劉興源 律師具保人 江淑卿 右列被告因損害債權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江淑卿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肆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江淑卿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肆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釋放(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刑保字第八九00三一三五號)。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李英豪
法官沈君玲法官林怡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敏慧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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