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130號聲請人 張永昇
張振富 張振山 相對人 蔡曜年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伍佰陸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通行權事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投簡字第4號、103年度簡上字第59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第
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三十分之一,餘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 蔡耀年 負擔。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審查後,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並應加給自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計算書:
┌──┬───────┬───────┬────────┐│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一│裁判費│3,200元│由相對人預繳││├───────┼───────┼────────┤││南投縣竹山地政│8,300元│由相對人預繳│││事務務所地政規││(收據記帳日期102│││費(複丈費、登││年11月28日)│││記謄本)││││├───────┼───────┼────────┤││南投縣竹山地政│4,300元│由相對人預繳│││事務務所地政規││(收據記帳日期103│││費(複丈費、地││年4月9日)│││籍圖謄本)││││├───────┼───────┼────────┤││南投縣竹山地政│320元│由聲請人預繳│││事務務所地政規││(收據二紙記帳日│││費(人工謄本、││期103年2月19日)│││異動索引等)││││├───────┼───────┼────────┤││南投縣竹山地政│70元│由聲請人預繳,此│││事務務所地政規││有南投縣竹山地政│││費(人工謄本、││事務所104年11月│││異動索引等)││16日竹地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參。│├──┼───────┴───────┴────────┤│二│上訴部分││├───────┬───────┬────────┤││裁判費│4,800元│由聲請人預繳││├───────┼───────┼────────┤││南投縣竹山地政│80元│由聲請人預繳│││事務務所地政規││(收據記帳日期103│││費(登記電子資││年11月7日)│││料謄本)││││├───────┼───────┼────────┤││南投縣竹山地政│20元│由聲請人預繳│││事務務所地政規││(收據記帳日期103│││費(地籍圖謄本││年10月3日、申請│││等)││標的:地籍圖謄本│││││、收費項目:電子│││││列印謄本)。│││││經本院審閱前揭卷│││││宗,均查無與支出│││││日期相符並與本件│││││訴訟進行有關任何│││││包括囑託、命提出│││││證據等指示,核與│││││本件確認通行權存│││││在之訴訟無關,故│││││不予列計。│├──┴───────┴───────┴────────┤│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㈠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合計為││(3,200+8,300+4,300+70+320)+(4,800+80)=││21,070元。││㈡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相對人應負擔20,368元【計算式21,070││元×29/30=20,368】,扣除相對人已預納之訴訟費用額為││15,800元【計算式:3,200+8,300+4,300=15,800元】││,是相對人應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張永昇、張振山、張振富││4,568元【20,368-15,800=4,56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