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親字第7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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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親字第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親字第78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9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父女關係不存在。
訴訟費用新台幣3,00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親子關係存否,不僅涉及相關當事人身分關係之確定,同時對於親權、扶養、法定代理甚至繼承等法律關係之成立或存在與否,皆產生重要之關連,是以親子關係存在與否之確定,所牽涉者並非僅係單純之法律事實,是「親子關係存在與否」自得為確認之訴之標的。故本件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間父女關係不存在,應認有確認之利益,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略以:被告係訴外人 陳月嬌 於民國59年10月18日所生,原告與訴外人陳月嬌於62年1月24日結婚,並於同年月26日認領被告,然原告與陳月嬌於63年8月21日辦理離婚後,陳月嬌即帶被告離去,經原告查訪並向被告溝通了解後,已知實際上兩造之間確實無親子關係,為此提起本訴,求為判決確認原告與被告間父女關係不存在等語。
三、被告答辯略以:原告確實非被告生父等語。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親子鑑定報告為證。上開報告所示,依兩造DNA位點分析結果,可以排除甲○○與乙○○之親子關係。足證原告與被告間並無真實血緣關係。從而,原告之主張,自堪認為真實。
五、縱上所述,本件原告主張其非被告之生父之事實,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訴請確認與被告之父女關係不存在,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第78條。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
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書記官謝玲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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