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6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624號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9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70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8年9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啟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書記官張國仁┌─────────────────────────────────────────────┐│股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62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統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