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0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0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9044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蔡明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㈠新臺幣肆萬貳仟貳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伍拾萬陸仟柒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於民國93年8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5
0,000元,其中借款530,000元之借款期間自93年8月24日至100年8月24日止,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88計付。另提供借款人活期/活儲透支額度20,000元;且借款人如依約償付各期借款且均無違約或遲延情事等,得由債權人定時以自動化作業方式,就借款人已償還之借款額度,轉換為活期/活儲存款透支,且該項額度轉換不以一次為限,但轉換後之額度不得超過借款人已清償之借款金額且最高透支額度以200,000元為限,自借款日起按年利率16.88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稽。
㈡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①101年4月5日、②105年7月26
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條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連帶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㈢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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