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小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小字第16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再按「定法院
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
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
院。」同法第2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為「新竹縣○○鎮○○
街○○○號之6六樓」等情,有被告戶役政電子閘門個人基本
資料查詢結果一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
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本件因有上開事由
,應再開辯論。又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書記官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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