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全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全字第56號

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郭怡伶

相對人老鐵擼串燒烤店

法定代理人 張之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現在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有意保全強制執行的,可以聲請假扣押;假扣押,如果不是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有很難執行的疑慮,並不能加以准許。以上分別是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的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是以相對人積欠聲請人借款債務本金新台幣(下同)40,974元未依約償還,相對人老鐵擼串燒烤店已歇業,相對人張之碩為其負責人,亦為連帶保證人,屢經催討仍無果,顯係斷然拒絕給付,又依聯徵資料,相對人張之碩之信用卡款項有全額未繳納情狀,恐瀕臨無資力,其行為致聲請人未來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因此聲請供擔保對相對人於上述金額範圍予以假扣押。

三、聲請人於本件有意保全強制執行的金錢請求只有40,974元,這樣的金額只要一般人有正常工作,應該都可以在合理的期限內清償,而本件相對人有二,為連帶責任,其中張之碩即為自然人,自透過正常工作,於合理期限內清償,難以認為有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很難執行的疑慮。因此,本件聲請並不符合前面提到的法律規定,應該予以駁回。另外,有關聲請意旨所指相對人可能陷於無資力狀態的問題,這應該要透過聲請破產來解決問題,而不是使用假扣押制度,一併在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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