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621號原告圓達景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坤森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叁拾柒萬貳仟柒佰肆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伍萬 肆仟貳佰陸拾貳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萬叁仟柒佰陸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書記官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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