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91號原告 傅玉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清泉休閒酒莊等7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因該無法核定之事由非不得補正,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以起訴不合法而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因坐落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地基回復為得以耕作使用之狀態所得受之利益為何?
二、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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