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婚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三○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楊振芳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起訴狀英文譯本二份。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詹秀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楊美芳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婚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三○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楊振芳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起訴狀英文譯本二份。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詹秀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楊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