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9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9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693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 李名芳 債務人 李清 和債務人 陳春
一、債務人李名芳、 李清和陳春美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玖仟參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名芳前就讀慈濟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李清和、陳春美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8筆,總計新臺幣(以下同)311,212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96期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1日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李名芳未能依約按月還款,就分期攤還之期數計算,目前僅還款至107年03月01日(即第32期),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金209,398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另債務人李清和、陳春美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693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名芳、李│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1.15%│││209398│清和、陳春│3月01日起│7月22日止││││元│美├──────┼──────┼───────┤││││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15%│││││7月23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名芳、李│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0.115%│││209398│清和、陳春│4月02日起│7月22日止││││元│美├──────┼──────┼───────┤││││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1│年息0.215%│││││7月23日起│0月01日止│││││├──────┼──────┼───────┤││││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0.43%│││││0月02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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