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基國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基國小字第1號原告 廖博榮 訴訟代理人 卞淑媖 被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法定代理人 姜祖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以中央或地方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公務所設於臺北市中正區,且原告主張之本件侵權行為發生地在臺北市松山區,有原告所提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民國107年11月15日北市警交大執字第1076022541號函可參,非屬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因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書記官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