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5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561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理人 張弘力 債務人 黃春櫻
一、債務人應於債權人對第三人 施銘和 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清償時,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參拾壹萬零陸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逾期在三個月內,依本金合計新臺幣柒萬參仟壹佰壹拾柒元,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逾期四至六個月,依全部本金貳佰參拾壹萬零陸佰壹拾肆元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逾期七至九個月,依全部本金貳佰參拾壹萬零陸佰壹拾肆元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