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35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惟凰(原名黃維銘)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經辯論終結,原訂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第13法庭宣判。茲因公訴人另以被告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為由,以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緝字第39號追加起訴,並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120號案件審理終結,爰就本件延長宣判期日,訂與上開案件同一宣判期日即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第13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其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余安潔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