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8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麗珠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黃麗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明泉 因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8號塗銷預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4月30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315,8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7,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67,424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書記官謝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