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更(一)字第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更(一)字第三一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黃德賢 律師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五年訴字第一四四八號,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四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