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2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2097號聲請人 王錦賢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