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力信辦公家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丁○○
人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壹仟陸佰壹拾壹元,及自民
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一七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力信辦公家具有限公司、丁○○及甲○○均經合法通知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
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
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力信辦公家具有限公司於民國94年6月11日邀
被告丁○○及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
)1,000,000元;自撥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全部債務視為到期,遲延履行時
,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詎被告力信辦公家具有限公司未依約
按期償付本息,截至目前為止,尚積欠原告131,611元,迭
經催討,仍未依約償還,被告丁○○及甲○○依法應負連帶
清償責任之事實,業據提出保證書1份、借據2份、約定書3
份及放款戶授信明細查詢單1份為證。被告力信辦公家具有
限公司、丁○○及甲○○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
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
自認,自應認為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約定遲延利息及違約金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4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4日
書記官 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