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親聲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家親聲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酌定會面交往方式及期間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家親聲字第41號聲請人 黃惠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酌定會面交往方式及期間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家事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書記官潘端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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