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9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9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9806號債權人有翼氏電影事業有限公司
號1樓法定代理人 翁天隆
號1樓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上勁傳播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正確之債務人及上勁傳播事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
二、表明正確之請求聲明(即債務人上勁傳播事業有限公司是否與甲○○負同一債務,且是否請求其負連帶責任;如請求連帶清償,請表明其依據),並提出聲請狀所示之附件一、二供參。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書記官陳秀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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