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附民上字第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附民上字第五八號
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甲○○律師被上訴人乙○○右上訴人因殺人案件,不服臺灣台板橋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一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本院判決書內應記載之事實,除求為廢棄原判決外,餘與第一審判決書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本件原審判決以原告告訴被告殺人刑事案件,已諭知被告無罪判決在案,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不服提起上訴,本院仍維持第一審無罪判決,駁回上訴,依照上開說明,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亦認無理由,應予以駁回上訴。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成
法官周盈文法官官有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蓓瑜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