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小字第503號
原告 許雅茹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祝誌晨 等4人間返還斡旋金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請提出被繼承人 祝大衛 (Z000000000號)之完整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拋棄繼承查詢結果。
㈡、原告原起訴之被告祝誌晨等4人均已拋棄繼承,請提出更正起訴對象及記載正確被告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訴之聲明之完整起訴狀。如被告為無行為能力人,請併陳報其法定代理人。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書記官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