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竹秩字第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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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竹秩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113年度竹秩字第46號移送機關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被移送人 呂俊賢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竹市警三分偵字第113002583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俊賢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呂俊賢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113年8月23日晚間11時30分許。
⑵地點:新竹市○區○○路000○0號前。
⑶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西瓜刀1把。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⑴證人 葉嘉祐 、 楊秀麗 於警詢中之證述。
⑵偵查報告。
⑶監視器翻拍畫面。
三、爰審酌被移送人之行為,所為非是,並考量其違序之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裁處如主文所示。至行為人所持之西瓜刀並未扣案,爰不予宣告沒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書記官陳家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