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38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3876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涂朝翔 債務人 林聖昌 即 林漢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陸仟捌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及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陸佰元,超過六個月(含)以上則不收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